近日,河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系統規范充電基礎設施規劃管理,要求建設全省統一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并編制充電基礎設施規劃,涵蓋省級發展規劃和省轄市、縣(市)專項規劃。
對不同場景的充電設施建設進行了精細劃分:居民區以慢充為主、快充為輔;高速公路服務區、公共停車場以快充為主;縣鄉農村地區則采用快慢結合模式。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單樁最大輸出功率不宜超過8千瓦。
為了保障充電安全,《辦法》強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和產權人不得侵害第三者權益,建設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通道等。公用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投入使用前,須按照“業主負責制”原則開展竣工驗收工作,項目建設企業應當參照相關標準組織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項目竣工驗收,驗收通過后方可投入使用。
《辦法》對充電站選址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三級及以上充電站不宜布置在建筑物四層以上,且不應布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室。全文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加快構建覆蓋廣泛、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助力實現“雙碳”目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相關設施總稱,主要包括:
(一)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面向社會車輛提供有償充電服務,開放經營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公交、客運、環衛、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區等場所建設的,專為特定范圍群體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三)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個人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固定停車位上建設的,專為個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四)換電設施,是指通過動力電池更換方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服務的設施。
第四條 河南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應當按照“省級部署、三級應用、多網融合”的原則,全面接入省內公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的靜態數據和動態數據,為全省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運營、智能監測、信息發布和充電找樁等提供支撐,并與國家充電設施監測服務平臺開展數據對接,及時共享相關數據。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充電基礎設施規劃主要指省級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和省轄市(包括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下同)、縣(市)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充電基礎設施規劃應當遵循科學布局、適度超前、創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則。
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研究編制省級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省級充電基礎設施規劃應當合理確定規劃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目標,明確各領域主要任務,科學布局城市、城際、縣鄉充電基礎設施網絡。
省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編制省轄市、縣(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省轄市、縣(市)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科學預測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模,明確各類場景建設原則和標準。
第六條省轄市、縣(市)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省級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并與電力、交通、新能源汽車發展等專項規劃充分銜接,主要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省轄市、縣(市)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部門應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對規劃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省轄市、縣(市)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的原則,嚴格落實相關標準規范等要求。
(一)充電站選址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標準》(GB/T50966-2024),滿足消防、防洪排澇等安全要求。充電站宜結合地面停車場布置,一級充電站、二級充電站、三級充電站不宜布置在重要公共建筑物或民用建筑物內部,充電站的充電區不宜布置在建筑物四層及以上樓層。一級充電站、二級充電站、三級充電站的充電區不應布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室,四級充電站的充電區確需在地下室建設時,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宜布置在地下室一層,且宜布置在地下室的車輛出入口處,并應滿足消防救援要求和人員、車輛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在居民區建設慢充為主、快充為輔的充電基礎設施;公用和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應當具備智能有序充電技術,新建住宅項目固定車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須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單樁最大輸出功率不宜超過8千瓦。
(三)在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場所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
(四)在高速公路服務區、文化旅游場所、公共停車場、公共服務場所以及具備條件的加油、加氣、加氫站和其他場地,建設快充為主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
(五)在縣鄉和農村地區結合實際建設快慢結合的充電基礎設施。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八條 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
第九條充電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相關標準,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政策。
第十條充電基礎設施新建或改建、擴建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管理。公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應當按規定進行備案,企業應當在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申請備案,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信息共享至縣(市、區)充電基礎設施主管部門。公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信息應當全部接入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
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無需辦理備案手續,可直接向電網企業和轉供電企業申請報裝,由電網企業和轉供電企業定期匯總報裝和使用數據并反饋至縣(市、區)充電基礎設施主管部門。
充電基礎設施項目的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建設運營主體應當通過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和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及時變更相關信息。
充換電站的名稱應當與投資備案、平臺接入、對外運營時名稱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資質之一:
(一)建筑機電安裝工程資質;
(二)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資質。
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方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取得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的充電設施產品。
新建充電基礎設施宜采用智能設施,鼓勵既有充電基礎設施實施智能化改造,推進大功率充電、智能有序充電、無線充電等新技術應用。
在居民區安裝充電基礎設施過程中,物業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鼓勵充電運營企業接受業主委托,開展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統建統服”。
第十二條居民個人購置的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隨車配送的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由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施工完成后應進行安全確認。
第十三條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投入使用前,須按照“業主負責制”原則開展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和產權人不得侵害第三者權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通道,不得妨礙公共安全。在人防工程中安裝的充電基礎設施不得影響戰時防護功能。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包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
(二)企業應當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系統(自建或接入第三方)。管理系統應當對其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進行有效管理和監控;對建設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存儲和實時監測,妥善保管運營數據,并保證數據完整、真實;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和接口,并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有關數據接入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實現數據互聯互通;具備視頻監控、防盜、防火、防人為事故的預防和報警功能。
(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運營和維護管理制度,具備完備的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隊伍,能夠及時、有效提供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服務。
(四)企業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公開充電基礎設施位置和運行狀態信息、操作方法、異常情況處置辦法及聯系方式等,自覺接受行業監管和用戶監督。
(五)企業應當履行運營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安全責任制度,具備充電基礎設施安全運營保障能力,建立相應保障體系,加強老舊充電設施的運維保養與設備更新,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安全平穩運行。應當明確安全責任人,配備必需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當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安全巡查、教育培訓、應急演練和隱患治理,及時上報安全生產事故。
(六)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實行承諾公示制管理。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的相關信息應當在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上對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稱、注冊地址、安全運營承諾、規范收費承諾等。
第十六條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場站應當參考《圖形標志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31525-2015)的規定,設置完備的充電基礎設施標識標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時,電費按照國家規定電價政策執行,充電服務費按市場化原則收取。費用收取應當明碼標價并符合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轉供電企業和其他管理單位在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的情況下,不得隨意加價,違規加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第十八條鼓勵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和產權人為充電基礎設施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第十九條鼓勵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和產權人綜合運用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技術,提升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電網間能量與信息的雙向互動。
第二十條 不對外運營的專用和自用的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由產權人和投資建設主體負責設備的日常維護與管理工作,并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供電企業和物業管理單位在日常巡檢巡查中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提醒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如遇緊急情況應當立即采取關閉電源、消防應急等措施。物業管理單位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應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鼓勵具備安裝充電基礎設施條件的停車場所合理布局停車位,開辟電動汽車專用停車區域,做好標識提示。
第二十二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主體、運營管理平臺系統及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充電基礎設施產權人或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在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變更相應信息。
充電基礎設施退出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產權人或運營企業應當向電網企業或轉供電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及時拆除充電基礎設施。電網企業和轉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將拆表銷戶信息報屬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主管部門。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強化用地保障。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電基礎設施用地作為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管理,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明確管控要求。
第二十四條強化電力保障。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納入電力規劃,保證供電容量滿足需求。電網公司應當簡化辦事程序,暢通辦電渠道,做好服務、宣傳工作。
第二十五條健全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創新商業模式,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城市更新等,引導多方主體聯合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渠道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提供金融支持。統籌用好各類獎補資金,支持各地結合實際建立與服務質量掛鉤的運營補貼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
第二十六條各級政府應當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對充電基礎設施的產權人、管理人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等進行監督指導,引導業主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及配套供電設施建設改造。各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協同機制,建立健全推動工作落實的長效機制,形成密切協同、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同時按照“三管三必須”原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二十七條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運營和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如下: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網保障工作;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共同牽頭做好充電基礎設施規劃編制、政策制定實施等工作。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三)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安排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
(四)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工作,在建設規劃許可和規劃核實工作中落實配套充電基礎設施所需的場地空間。
(五)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營業執照核發、價格違法行為查處、充電設備強制檢定及充電設備生產、銷售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六)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組織、指導、參與充電基礎設施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七)消防救援機構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充電基礎設施火災事故調查。
(八)公安部門(派出所)依法依規對村(居)民委員會和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九)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負責做好職責范圍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的,屬地相關部門應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處理。
(一)充電基礎設施產品和建設運營不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規范的;
(二)項目違規建設、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利用不正當手段惡意競爭,造成充電市場混亂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誠實守信,加強自律管理。對于違反承諾公示要求的,主管部門可將相關失信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一條國家和省對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運營和監督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不同場景的充電設施建設進行了精細劃分:居民區以慢充為主、快充為輔;高速公路服務區、公共停車場以快充為主;縣鄉農村地區則采用快慢結合模式。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單樁最大輸出功率不宜超過8千瓦。
為了保障充電安全,《辦法》強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和產權人不得侵害第三者權益,建設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通道等。公用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投入使用前,須按照“業主負責制”原則開展竣工驗收工作,項目建設企業應當參照相關標準組織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項目竣工驗收,驗收通過后方可投入使用。
《辦法》對充電站選址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三級及以上充電站不宜布置在建筑物四層以上,且不應布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室。全文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加快構建覆蓋廣泛、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助力實現“雙碳”目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相關設施總稱,主要包括:
(一)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面向社會車輛提供有償充電服務,開放經營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公交、客運、環衛、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區等場所建設的,專為特定范圍群體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三)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個人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固定停車位上建設的,專為個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四)換電設施,是指通過動力電池更換方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服務的設施。
第四條 河南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應當按照“省級部署、三級應用、多網融合”的原則,全面接入省內公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的靜態數據和動態數據,為全省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運營、智能監測、信息發布和充電找樁等提供支撐,并與國家充電設施監測服務平臺開展數據對接,及時共享相關數據。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充電基礎設施規劃主要指省級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和省轄市(包括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下同)、縣(市)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充電基礎設施規劃應當遵循科學布局、適度超前、創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則。
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研究編制省級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省級充電基礎設施規劃應當合理確定規劃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目標,明確各領域主要任務,科學布局城市、城際、縣鄉充電基礎設施網絡。
省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編制省轄市、縣(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省轄市、縣(市)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科學預測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模,明確各類場景建設原則和標準。
第六條省轄市、縣(市)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省級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并與電力、交通、新能源汽車發展等專項規劃充分銜接,主要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省轄市、縣(市)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部門應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對規劃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省轄市、縣(市)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的原則,嚴格落實相關標準規范等要求。
(一)充電站選址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標準》(GB/T50966-2024),滿足消防、防洪排澇等安全要求。充電站宜結合地面停車場布置,一級充電站、二級充電站、三級充電站不宜布置在重要公共建筑物或民用建筑物內部,充電站的充電區不宜布置在建筑物四層及以上樓層。一級充電站、二級充電站、三級充電站的充電區不應布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室,四級充電站的充電區確需在地下室建設時,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宜布置在地下室一層,且宜布置在地下室的車輛出入口處,并應滿足消防救援要求和人員、車輛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在居民區建設慢充為主、快充為輔的充電基礎設施;公用和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應當具備智能有序充電技術,新建住宅項目固定車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須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單樁最大輸出功率不宜超過8千瓦。
(三)在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場所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
(四)在高速公路服務區、文化旅游場所、公共停車場、公共服務場所以及具備條件的加油、加氣、加氫站和其他場地,建設快充為主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
(五)在縣鄉和農村地區結合實際建設快慢結合的充電基礎設施。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八條 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
第九條充電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相關標準,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政策。
第十條充電基礎設施新建或改建、擴建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管理。公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應當按規定進行備案,企業應當在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申請備案,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信息共享至縣(市、區)充電基礎設施主管部門。公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信息應當全部接入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
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無需辦理備案手續,可直接向電網企業和轉供電企業申請報裝,由電網企業和轉供電企業定期匯總報裝和使用數據并反饋至縣(市、區)充電基礎設施主管部門。
充電基礎設施項目的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建設運營主體應當通過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和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及時變更相關信息。
充換電站的名稱應當與投資備案、平臺接入、對外運營時名稱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資質之一:
(一)建筑機電安裝工程資質;
(二)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資質。
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方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取得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的充電設施產品。
新建充電基礎設施宜采用智能設施,鼓勵既有充電基礎設施實施智能化改造,推進大功率充電、智能有序充電、無線充電等新技術應用。
在居民區安裝充電基礎設施過程中,物業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鼓勵充電運營企業接受業主委托,開展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統建統服”。
第十二條居民個人購置的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隨車配送的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由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施工完成后應進行安全確認。
第十三條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投入使用前,須按照“業主負責制”原則開展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和產權人不得侵害第三者權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通道,不得妨礙公共安全。在人防工程中安裝的充電基礎設施不得影響戰時防護功能。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包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
(二)企業應當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系統(自建或接入第三方)。管理系統應當對其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進行有效管理和監控;對建設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存儲和實時監測,妥善保管運營數據,并保證數據完整、真實;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和接口,并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有關數據接入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實現數據互聯互通;具備視頻監控、防盜、防火、防人為事故的預防和報警功能。
(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運營和維護管理制度,具備完備的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隊伍,能夠及時、有效提供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服務。
(四)企業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公開充電基礎設施位置和運行狀態信息、操作方法、異常情況處置辦法及聯系方式等,自覺接受行業監管和用戶監督。
(五)企業應當履行運營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安全責任制度,具備充電基礎設施安全運營保障能力,建立相應保障體系,加強老舊充電設施的運維保養與設備更新,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安全平穩運行。應當明確安全責任人,配備必需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當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安全巡查、教育培訓、應急演練和隱患治理,及時上報安全生產事故。
(六)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實行承諾公示制管理。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的相關信息應當在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上對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稱、注冊地址、安全運營承諾、規范收費承諾等。
第十六條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場站應當參考《圖形標志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31525-2015)的規定,設置完備的充電基礎設施標識標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時,電費按照國家規定電價政策執行,充電服務費按市場化原則收取。費用收取應當明碼標價并符合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轉供電企業和其他管理單位在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的情況下,不得隨意加價,違規加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第十八條鼓勵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和產權人為充電基礎設施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第十九條鼓勵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和產權人綜合運用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技術,提升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電網間能量與信息的雙向互動。
第二十條 不對外運營的專用和自用的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由產權人和投資建設主體負責設備的日常維護與管理工作,并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供電企業和物業管理單位在日常巡檢巡查中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提醒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如遇緊急情況應當立即采取關閉電源、消防應急等措施。物業管理單位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應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鼓勵具備安裝充電基礎設施條件的停車場所合理布局停車位,開辟電動汽車專用停車區域,做好標識提示。
第二十二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主體、運營管理平臺系統及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充電基礎設施產權人或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在省充電智能服務平臺變更相應信息。
充電基礎設施退出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產權人或運營企業應當向電網企業或轉供電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及時拆除充電基礎設施。電網企業和轉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將拆表銷戶信息報屬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主管部門。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強化用地保障。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電基礎設施用地作為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管理,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明確管控要求。
第二十四條強化電力保障。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納入電力規劃,保證供電容量滿足需求。電網公司應當簡化辦事程序,暢通辦電渠道,做好服務、宣傳工作。
第二十五條健全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創新商業模式,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城市更新等,引導多方主體聯合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渠道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提供金融支持。統籌用好各類獎補資金,支持各地結合實際建立與服務質量掛鉤的運營補貼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
第二十六條各級政府應當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對充電基礎設施的產權人、管理人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等進行監督指導,引導業主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及配套供電設施建設改造。各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協同機制,建立健全推動工作落實的長效機制,形成密切協同、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同時按照“三管三必須”原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二十七條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運營和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如下: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網保障工作;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共同牽頭做好充電基礎設施規劃編制、政策制定實施等工作。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三)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安排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
(四)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工作,在建設規劃許可和規劃核實工作中落實配套充電基礎設施所需的場地空間。
(五)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營業執照核發、價格違法行為查處、充電設備強制檢定及充電設備生產、銷售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六)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組織、指導、參與充電基礎設施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七)消防救援機構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充電基礎設施火災事故調查。
(八)公安部門(派出所)依法依規對村(居)民委員會和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九)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負責做好職責范圍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的,屬地相關部門應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處理。
(一)充電基礎設施產品和建設運營不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規范的;
(二)項目違規建設、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利用不正當手段惡意競爭,造成充電市場混亂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誠實守信,加強自律管理。對于違反承諾公示要求的,主管部門可將相關失信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一條國家和省對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運營和監督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